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能否继续主张全部未付租金?

合同纠纷 提问 待解决 律助熬出头略有小成 2026/4/12 18 浏览
我代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拖欠多期租金,出租人已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取回了租赁物。现在出租人想同时主张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我的初步判断是,取回租赁物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并清算损失,而非继续主张全部租金。但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是否还能坚持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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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4/12
这是一个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行使路径选择的典型问题,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了出租人的两项救济途径: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你的初步判断触及了问题的关键。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这两项权利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且通常不能同时主张。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合同并未解除,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态保持不变。而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则是终止合同关系,双方进入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清算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反向印证了,在出租人选择收回租赁物这一路径时,通常意味着其选择了以解除合同为前提的救济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口径倾向于认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实质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选择了解除合同后的救济方式。一旦租赁物被取回,合同履行的基础已丧失,出租人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来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反之,若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租金债权及其他损失的,出租人仍可向承租人主张赔偿。因此,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其权利主张应转化为:以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债权基数,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进行折抵,多退少补。 综上,你的判断是正确的。出租人在已经实际取回租赁物的情况下,不能再行主张全部未付租金,而应通过解除合同后的清算程序来主张其损失。这既是法律逻辑的要求,也符合公平原则,避免了出租人因同一违约行为获得双重利益。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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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人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4/12
楼上分析得很透彻,我补充一个我们这边中院去年的案例来佐证。案件情况类似,出租人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但在诉讼前已通过自力救济取回了设备。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行为,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选择了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救济途径,合同关系自此终止。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即欠付租金与租赁物残值间的差额)。这个案例很典型地体现了当前审判实践中‘择一而行’和‘禁止双重获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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