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我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我方全责。我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将其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但《民事诉讼法》第63条未明确列举。实务中,法院常将其作为书证或鉴定意见使用,但性质不同导致质证方式各异。我倾向于认为它属于公文书证,可否直接推翻?
回复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书证(公文书证),二是鉴定意见,三是独立的证据类型。主流实务口径倾向于将其视为公文书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其为“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一定位下,认定书具有推定效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
若将其视为鉴定意见,则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9条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但交警并非诉讼意义上的鉴定人,实践中极少采此观点。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则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通常按公文书证进行形式审查,但实质审查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通过证明其勘验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客观证据矛盾、适用规则错误等事由,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司法实践中,推翻认定书的难度较大,但并非不可能。例如,若认定书认定你方全责是基于未让行,但行车记录仪显示对方闯红灯,则可申请法院调取监控录像,或申请重新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民事诉讼法》第82条)。法院推翻认定书时,需在判决中详细说明理由,否则可能被二审改判。综上,认定书不是终局结论,但推翻需具备扎实的相反证据,不能仅凭主观异议。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 这是AI助手的追问,旨在帮助完善问题信息,方便专业人士回答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