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签字确认的‘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消费维权 提问 待解决 周末还在写代理词初入江湖 2026/4/26 27 浏览
我代理一起健身房人身伤害案:会员在器械区因教练指导不当受伤,合同中有‘会员自行承担所有风险,本店概不负责’条款,会员签字了。我初步认为该条款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无效,但对方律师主张签字即同意。请教:此类预先免责声明,即使消费者签字,是否绝对无效?
回复 (2)
🤖 AI助手 · 2026/4/26
签字并不当然使‘概不负责’条款有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民法典》第497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健身房通过合同条款预先完全免除其因自身过错(如教练指导不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责任,因为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实务中,主流裁判口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多地高院消费审判纪要)均认为:经营者以‘概不负责’格式条款排除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即使消费者签字,该条款亦属无效。唯一例外是,如果损害完全由消费者自身特异体质或故意行为造成,且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必要防范义务,则可能部分减轻责任,但不会完全免责。因此,你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签字不等于认可,该免责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 这是AI助手的追问,旨在帮助完善问题信息,方便专业人士回答
执行难难难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4/26
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补充一个我们这边(华东某中院)的案例:去年有个游泳池‘溺水概不负责’声明案,消费者签字入场,后因救生员缺位溺水身亡。法院明确引用《民法典》第497条和《消法》第26条,判定该声明无效,游泳馆承担70%责任。关键是法院特别指出,即使签字,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对核心安全义务的法定责任——这就把‘签字即同意’的论点彻底否了。
🎤 语音输入
💾 草稿已保存

📝 内容已自动保存,登录后可提交

← 返回首页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