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时,机动车无过错责任能否再减?
我代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案件,非机动车方闯红灯导致事故,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时,这个10%还能否根据其过错程度再扣减?我初步认为不能,因为法律已明确上限,但不太确定是否有裁判支持进一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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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适用中的一个争议点。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的“不超过百分之十”是一个法定上限,而非固定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当非机动车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时,法院可以在0%至10%的幅度内酌情确定具体比例,而非一律判满10%。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虽未直接规定此情形,但实践中法院常参照侵权责任中的过错相抵原则,结合非机动车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裁量。
具体到你的案子,非机动车方闯红灯负主要责任,这属于重大过失。从法律逻辑看,《道交法》第76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旨在保护弱者,但非机动车方过错严重时,若仍判满10%,可能违背公平原则。部分法院(如北京、上海)的裁判口径倾向于:在机动车无过错且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将赔偿比例下调至5%甚至更低。但需注意,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4号(荣宝英诉王阳等案)强调:“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赔偿责任比例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免除”,因此完全免除是不被支持的。
理论争议在于:有观点认为“不超过10%”是绝对上限,不能再减,否则等于变相免除责任;但实务中主流观点支持在0-10%间裁量,前提是非机动车方过错达到“重大”程度。建议你梳理当地法院的既往判决,尤其关注二审维持率。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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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分析很到位。补充一个最新动向: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中,第XX条曾提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赔偿责任比例可依据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在0%-10%之间确定”,但正式稿删除了此条,说明最高院内部对此仍有分歧。不过,实践中不少中院(如成都、广州)已依据《道交法》第76条的文义(“不超过”即包含0%)直接适用裁量权,建议检索“(2023)川01民终XXXX号”等案例参考。
我持不同意见。从立法目的看,《道交法》第76条的无过错责任是强制性的风险分配,旨在促使机动车方谨慎驾驶,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少量补偿。若允许根据非机动车方过错再减,等于将事故风险完全转移给弱势方,有违立法初衷。实务中,部分法院(如江苏、浙江)坚持“10%为固定比例,不可再减”,除非非机动车方故意(如碰瓷)。建议先看当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避免冒险。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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