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限签约时善意相对人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
我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A公司授权采购经理B采购原材料,但B与C公司签订了超出授权的长期供货合同。现A公司主张B超越权限,合同无效。C公司称其为善意相对人。我初步认为,判断善意相对人应看C是否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但实务中标准模糊,请问具体判断标准如何把握?
回复 (1)
这个问题涉及《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善意相对人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需结合交易习惯、代理权限的公示方式以及相对人的注意义务综合考量。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有理由相信”即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通常采用“形式审查+合理信赖”标准。形式审查指相对人应核查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或公司内部文件等外观载体。如果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权限范围,而相对人未予核查,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1234号案裁判观点指出,相对人未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仅凭口头陈述即签约,不构成善意。
但若授权文件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授权书仅写“采购事务”,未明确金额或期限,则相对人可合理信赖其涵盖签约权限。此时,相对人无需进一步向公司核实,除非交易明显异常(如金额远超常规、期限不合理的长期合同)。主流裁判口径认为,相对人仅需尽到一般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严格调查义务。
此外,还需区分公司内部限制与外部公示的冲突。若公司对代理人的内部限制未向相对人公示,则相对人可基于代理人的职务外观(如采购经理身份)主张善意。如《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综上,本案中C公司需证明其已核查B的授权文件(如有),且无重大过失。若授权书未明确限制,或限制未公示,C公司可主张善意;反之,若授权书明确排除长期合同,C公司未审查,则不能构成善意。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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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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