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后私下交易,佣金还能主张吗?

合同纠纷 提问 待解决 仲裁庭外等候初入江湖 2026/5/2 9 浏览
我代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委托人通过居间人介绍与第三人达成初步意向,但随后绕开居间人直接与第三人签约,拒绝支付佣金。我初步认为《民法典》第965条“跳单”规则适用,但拿不准的是:如果居间人仅提供交易机会,未参与具体磋商,是否仍构成“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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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5/2
《民法典》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只要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或机会(如知悉了特定的交易对方、价格条件等),即便居间人未参与后续磋商,通常也认定满足“利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8条进一步细化: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如居间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存在欺诈)而绕开居间人签约,应支付报酬。主流裁判口径倾向于保护居间人的信赖利益,避免委托人投机取巧。例如,(2020)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认为,居间人提供购房人信息后,委托人私下与卖方签约,尽管居间人未参与谈判,仍构成跳单。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若居间人仅提供一般性信息(如公开挂牌信息),未创造实质性交易机会,则不应适用。实务中,关键是审查居间人是否提供了“非公开、特定化的交易机会”,比如独家房源或特定客户资源。你的案件中,若居间人确实提供了第三人身份及交易条件,委托人据此直接签约,则大概率需支付佣金。但若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已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则可抗辩。建议重点收集居间人提供信息的特定性证据,如微信记录或合同草稿。*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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