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中见证人中途离场是否影响效力?

婚姻家庭 提问 待解决 小所独苗初入江湖 2026/5/7 4 浏览
我代理一个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立有录像遗嘱,全程录像,但其中一名见证人因接电话中途离开约两分钟,后又返回。其他形式要件均符。我初步判断该遗嘱可能因见证人未全程在场而无效,但不确定法院是否严格解释《民法典》第1137条“全程在场”要求。请问实务中对此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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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5/7
《民法典》第1137条明确规定,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里的“在场见证”核心在于见证人须自始至终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解释存在两种观点:一为严格形式主义,认为见证人中途离场即违反“全程在场”要求,导致遗嘱无效(参见(2021)京01民终XXXX号判决);二为实质判断主义,认为若离场时间极短、离场期间未影响遗嘱内容的形成与表达,且能通过录像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则不宜机械否定效力(如(2022)沪01民终XXXX号观点)。主流裁判口径趋向严格,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强调,录像遗嘱作为新型形式,必须严守法定要件以维护遗嘱的严肃性。北京、广东等地高院亦有指导意见明确“见证人应持续在场,不得中途离开”。因此,你案中见证人离开两分钟,即便有录像补强,也难以排除对见证人未全程监督的合理怀疑,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较高。建议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该风险,并尝试通过其他证据(如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遗嘱内容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争取实质解释空间,但需注意,多数法院会优先适用形式要件。*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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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难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5/7
楼上分析到位。补充一个我们这边(江苏)的情况:江苏高院在2023年的一份指导意见中明确,录像遗嘱见证人离场即使事后补录,也应当认定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实践中也有少数基层法院在离场时间极短(如30秒内)且无争议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有效。建议重点关注当地中院近三年的类案判决,特别是对“短暂离场”的认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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