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LPA执法中,CBP对"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审核标准
最近帮客户处理了两起UFLPA扣货案件,提交的材料差不多,但一个放行一个拒绝,想不通CBP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具体问题:
1.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在实务中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
2. 第三方审计报告的权重有多大?哪些审计机构的报告CBP比较认可?
3. 供应链溯源文件中,哪些环节是CBP重点关注的?
4. 如果初次申请被拒,补充材料后再申请的成功率如何?
希望有处理过类似案件的同行分享一下经验。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